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 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bz.mep.gov.cn)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声级 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 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声级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 day-time、夜间 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至22:00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至次日6:00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 maximum sound level
在规定测量时间内对频发或偶发噪声事件测得的A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 percentile sound level
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用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
城市 city、城市规划区 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城市规划区。
3.8
乡村 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
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3.9
交通干线 traffic artery
指铁路(铁路专用线除外)、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内河航道。应根据铁路、交通、城市等规划确定。以上交通干线类型的定义参见附录A。
3.10
噪声敏感建筑物 noise-sensitive buildings
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3.11
突发噪声 burst noise
指突然发生、持续时间较短,强度较高的噪声。如锅炉排气、工程爆破等产生的较高噪声。
4. 声环境功能区分类
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0类声环境功能区:指康复疗养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
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
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
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
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区域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
5. 环境噪声限值
5.1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使用于表1规定的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
表1 环境噪声限值 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 时段 | ||
昼间 | 夜间 | ||
0类 | 50 | 40 | |
1类 | 55 | 45 | |
2类 | 60 | 50 | |
3类 | 65 | 55 | |
4类 | 4a类 | 70 | 55 |
4b类 | 70 | 60 |
5.2 表1中4b类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环境噪声限值,适用于2011年1月1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铁路(含新开廊道的的增建铁路)干线建设项目两侧区域;
5.3 在下列情况下,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不通过列车时的环境背景噪声限值,按昼间70 dB(A)、夜间55 dB(A)执行。
a)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
b)对穿越城区的既有铁路干线进行改建、扩建的铁路建设项目;
既有铁路是指2010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运营的铁路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
5.4 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超过环境噪声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 dB(A)。
6. 环境噪声监测要求
6.1 测量仪器
测量仪器精度为2型及2型以上的积分平均声级计或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器,其性能需符合GB 3785 和GB/T 17181 的规定,并定期校验。测量前后使用省校准器校准测量仪器的示值偏差不得大于0.5 dB,否则测量无效。声校准器应满足GB/T 15173 对1级或2级声校准器的要求。测量时传声器应加防风罩。
6.2 测点选择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可选择以下三种测点条件(指传声器所置位置)进行环境噪声的测量:
a) 一般户外
距离任何反射物(地面除外)至少3.5m外测量,距地面高度1.2m以上。必要时可置于高层建筑上,以扩大监测受声范围。使用监测车辆测量,传声器应固定在车顶部1.2m高度处。
b) 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外,距墙壁或窗户1m处,距地面高度1.2m以上。
c) 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
距离墙面和其他反射面至少1m,距窗约1.5m处,距地面1.2~1.5m高。
6.3 气象条件
测量应在无雨雪、无雷电天气、风速5m/s以下时进行。
6.4 监测类型与方法
根据监测对象和目的,环境噪声监测分为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两种类型,分别采用附录B和附录C规定的监测方法。
6.5 测量记录
测量记录应包括以下事项:
a) 日期、时间、地点及测定人员;
b) 使用仪器型号、编号及其校准记录;
c) 测定时间内的气象条件(风向、风速、雨雪等天气状况);
d) 测量项目及测定结果;
e) 测量依据的标准;
f) 测定示意图;
g) 声源及运行工况说明(如交通噪声测量的交通流量等);
h) 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7. 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要求
7.1 城市声环境功能区的划分
城市区域应按照GB/T 15190 的规定划分声环境功能区,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0、1、2、3、4类声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
7.2 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 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规定;
b) 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通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 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 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 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G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8. 标准的实施要求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为实施本标准,各地应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与制度、评价声环境质量状况、进行信息通报与公示、确定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制订达标区维持计划与不达标区削减计划,因地制宜改善声环境质量。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不同类型交通干线的定义
A.1 铁路
以动力集中方式或动力分散方式牵引,行驶于固定钢轨线路上的客货运输系统。
A.2 高速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专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应全部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000~55000辆:
六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45000~80000辆:
八车道高速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60000~80000辆:
A.3 一级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分向、分车道行驶,并可根据需要控制出入的多车道公路,其中:
四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15000~30000辆:
六车道一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25000~55000辆:
A.4 二级公路
根据JTG B01,定义如下:
供汽车行驶的双车道公路。
双车道二级公路应能适应将各种汽车折合成小客车的年平均日交通量 5000~15000辆:
A.5 城市快速路
根据GB/T 50280,定义如下:
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供汽车以较高速度行驶的道路,又称汽车专用道。
城市快速路一般在特大城市或大城市中设置,主要起连续城市内各主要地区、沟通对外联系的作用。
A.6 城市主干路
联系城市各主要地区(住宅区、工业区以及港口、机场和车站等客货运中心等),承担城市主要交通任务的交通干道,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主干线沿线两侧不宜修建过多的车辆和行人出入口。
A.7 城市次干路
城市各区域内部的主要道路,与城市主干路结合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
A.8 城市轨道交通
以电能为主要动力,采用钢轮—钢轨为导向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按照运量及运行方式的不同,城市轨道交通分为地铁、轻轨以及有轨电车。
A.9 内河航道
船舶、排筏可以通航的内河水域及其港口。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方法
B.1 监测目的
评价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昼间、夜间的声环境质量,了解功能区环境噪声时空分布特征。
B.2 定点监测法
B.2.1 监测要求
选择能反映各类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特征的监测点1至若干个,进行长期定点监测,每次测量的位置、高度应保持不变。
对于0、1、2、3类声环境功能区,该监测点应为户外长期稳定、距地面高度为声场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值处,其位置应能避开反射面和附近的固定噪声源;4类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设于4类区内第一排敏感建筑物户外交通噪声空间垂直分布的可能最大处。
声环境功能区监测每次至少进行一昼夜24小时的连续监测,得出每小时及昼间、夜间的等效声级Leq、Ld、Ln和最大声级Lmax。用于噪声分析的,可适当增加监测项目,如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等。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2.2 监测结果评价
各监测点位监测结果独立评价,以昼夜等效声级Ld和夜间等效声级Ln作为评价各监测点位声环境质量是否达标的基本依据。
一个功能区设有多个测点的,应按点次分别统计昼间、夜间的达标率。
B.2.3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
全国重点环保城市以及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和地区宜设置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主要是由自动监测子站和中心站及通信系统组成,其中自动监测子站由全天候户外传声器、智能噪声自动监测仪器、数据传输设备等构成。
B.3 普查监测法
B.3.1 0~3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1.1 监测要求
将要普查监测的某一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成多个等大的正方格,网格要完全覆盖住被普查的区域,且有效网格总数应多于100个。测点应设在每一个网格的中心,测点条件为一般户外条件。
监测分别在昼间工作时间和夜间22:00~24:00(时间不足可顺延)进行。在前述监测时间内,每次每个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同时记录噪声主要来源。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1.2 监测结果评价
将全部网格中心测点测量10min的等效声级Leq做算术平均运算,多得到的平均值代表某一声环境功能区的总体环境噪声水平,并计算标准偏差。
根据每个网格中心的噪声值及对应的网格面积,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面积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面积比例。有条件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B.3.2 4类声环境功能区普查监测
B.3.2.1 监测要求
以自然路段、站场、河段等为基础,考虑交通运行特征和两侧噪声敏感建筑物分布情况,划分典型路段(包括河段)。在每个典型路段对应的4类区边界上(指4类区内无噪声敏感建筑物存在时)或第一排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指4类区内有敏感建筑物存在时)选择1个测点进行噪声监测。这些测点应与站、场、码头、岔路口、河流汇入口等相隔一定的距离,避开这些地点的噪声干扰。
监测分昼、夜两个时段进行。分别测量如下规定时间内的等效声级Leq和交通流量,对铁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应同时测量最大声级Lmax,对道路交通噪声应同时测量累积百分声级L10、L50、L90。
根据交通类型的差异,规定的测量时间为:
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小时值,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min。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两侧:昼、夜间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min值。
监测应避开节假日和非正常工作日。
B.3.2.2 监测结果评价
将某条交通干线各典型路段测得的噪声值,按路段长度进行加权算术平均,以此得出某条交通干线两侧4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也可以对某一区域内的所有铁路、确定为交通干线的道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按前述方法进行长度加权统计,得出针对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的环境噪声平均值。
根据每个典型路段的噪声值及对应的路段长度,统计不同噪声影响水平下的路段百分比,以及昼间、夜间的达标路段比例。有条件的可估算受影响人口。
对某条交通干线或某一区域某一交通类型采取抽样测量的,应统计抽样路段比例。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方法
C.1 监测目的
了解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的环境噪声水平,评价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
C.2 监测要求
监测点一般设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状况下进行室内噪声监测,并采用较该噪声敏感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环境噪声限值低10 dB(A)的值作为评价依据。
对敏感建筑物的环境噪声监测应在周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条件下测量,视噪声源的运行工况,分昼、夜两个时段连续进行。根据环境噪声源的特征,可优化测量时间:
a)受固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稳态噪声测量1min的等效声级Leq;
非稳态噪声测量整个正常工作时间(或代表性时段)的等效声级Leq;
b)受交通噪声源的噪声影响
对于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1 h等效声级Leq,若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的运行车次密集,测量时间可缩短至20 min。
对于道路交通,昼、夜各测量不低于平均运行密度的20 min等效声级Leq。
c)受突发噪声的影响
以上监测对象夜间存在突发噪声的,应同时监测测量时段内的最大声级Lmax。
C.3 监测结果评价
以昼间、夜间环境噪声源正常工作时段的Leq和夜间突发噪声Lmax作为评价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或室内)环境噪声水平,是否符合所处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质量要求的依据。